2022年公务员考试备考:什么是名誉权?由北京公务员考试网提供:更多关于2022年公务员考试,2022公考备考,公考常识的内容请关注北京公务员考试网!或关注北京华图微信公众号(bjhuatu),北京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400-010-1568。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权利。
考点1:民法典对名誉权和名誉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这里就概念本身而言,是可以进行判断题考察的,将其他权利的定义与名誉权进行词语替换,例如: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这一说法就属于错误说法,这也是常见考点。
考点2:名誉权的享有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是名誉权的享有主体,这里可以进行选择题的考察,法人也能和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
名誉权中的信用权:
信用:是对民事主体在经济上的一种客观评价。《民法典》没有单独规定信用权,但是对于信用提供了名誉权的保护,如因加害行为导致民事主体信用评价降低,则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考点1:结合个人信息权进行区分考察,《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例如个人的财产状况、消费信息、负债信息、个人存款都属于个人信息的,如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导致了民事主体信用评价降低,则侵犯名誉权,如处理不当但是没有导致信用评价降低,则只构成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侵犯。例如:信用征信机构将个人信用记录错误登记或者非法的披露,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错误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行为,就属于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使得被侵害人的信用评价降低,属于对名誉权的侵犯。
考点2:案例的形式考察对于名誉权中信用的侵犯。例如:甲非法使用乙的信用报告,并由此造成乙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甲的行为导致了乙的信用评价降低,构成对乙的名誉权侵犯。
名誉权的侵害构成要件:
考点1:行为实施了侮辱、诽谤、减损他人信用的损毁名誉的加害行为,该行为必须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如果对象是一类人则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例如:甲是A省人,乙对甲有私人恩怨,在与朋友聚会时公开表示A省人都是没脸没皮的人,这不属于侵犯名誉权。
考点2:加害行为要为第三人知晓,如不知晓,不属于侵犯名誉权。例如:甲乙是夫妻,一日甲在家中掌掴乙,并要求乙跪下认错,这一行为并非为第三人知晓,因此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
考点3:加害行为造成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如果最终客观评价没有降低,不属于对名誉权的侵犯。例如:甲乙是夫妻,一日甲在大家上,要求乙跪下认错,众人议论纷纷,都觉得这是爱的表现,给乙点赞,乙的社会评价没有降低,因此没有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新规:
考点1:《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例如:甲是政治家,因为包养情妇和受贿接受调查,被媒体披露甲大量的受贿以及包养情妇的事实,媒体的报道虽然导致了甲的客观评价降低,但是正当的对于公众人物的监督,不属于侵犯名誉权。如果媒体捏造甲包养情妇或者受贿事实,导致甲的社会评价降低,仍然属于对甲的名誉权侵犯。
考点2:《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甲是一位事业有成的艺术家,乙将甲生平编撰成小说,甲在书中被刻画成了一个唯利是图的卑鄙小人,甲由此被大家议论纷纷,乙属于对甲名誉权的侵犯。
考点3: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甲是一位著名的明星,一日在看乙的小说时,其中某个情节为主人公为了自己的事业,抛弃自己的子女,甲认为乙是在影射自己,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这里乙的小说并不以甲为描述对象,仅某个情节与甲的个人情况相似,因此不承担对甲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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