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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2024年公开招聘辅助书记员5人公告

2024-08-06 16:27:46 北京社工考试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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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辅助书记员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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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需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辅助书记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辅助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

  (二)民主公开原则

  (三)公平竞争原则

  (四)择优聘用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法学、法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工作满3年的,专业不做限定);

  6.年龄不超过35岁(1989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7.有法检工作经历者优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因吸毒、嫖娼、赌博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辞退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5.本人及近亲属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材料:

  ①《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辅助书记员报名表》(附件1);

  ②本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扫描到一页);

  ③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扫描件(首页和本人页扫描到一页);

  ④毕业证扫描件、“学信网”学历证明;

  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在法院工作满3年的证明材料(若无,则无需提交)。

  以上报名材料按序号放入以“姓名+报考辅助书记员”命名的文件夹内,压缩后发送至cpwangruiyan@bjcourt.gov.cn。

  2.报名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附件2),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不得报考。

  3.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周五)18:00。报名时间以发送报名材料的邮件日期为准。

  (二)资格审查和政治审查

  报名截止后,昌平法院将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中,择优确定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人员。之后,将通过电话或者短信方式通知本人(未接到通知者,即未通过资格初审,不再另行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将组织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人员进行政审,政审方式另行通知。政审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三)笔试和面试

  昌平法院将适时组织政审合格的报名人员进行笔试。笔试考察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根据笔试成绩确定进入面试环节的人选。

  笔试和面试形式、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1.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递补人选,下次招聘工作启动前出现人员空缺的,将从递补人选中履行体检和考察程序后办理手续。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3.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

  (五)聘用

  根据考察情况,结合招聘计划和岗位需要,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工作。

  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含试用期),试用期3个月,派遣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转正并确定等级;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其他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和后续用工过程。对招聘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禁止聘用情形的,一经证实,取消报名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

  (二)拟聘用在职人员须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提供离职证明,无法提供者,不予聘用。

  (三)不解决户口进京。

  (四)报名人员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的责任自负。

  (五)不指定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机构进行考前辅导和培训。

  (六)昌平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其他形势政策变化,对公告中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咨询电话:

  010-80122075;010-80122252

  咨询时间(工作日):

  上午9:30-11:00,下午14:30-17:00

  附件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辅助书记员报名表.docx

  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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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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