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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考行测常识:刑法知识知多少,常识干货带你找

2021-05-28 09:13:18 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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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特权,不歧视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原则——我的地盘我做主

  (2)属人管辖原则——我的人我要管

  (3)保护管辖原则——伤害我的人我要管

  (4)普遍管辖原则——条约让我管的我才管

  3.关于刑法典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4.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

  (2)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①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烧、杀、淫、掠、伤、贩、爆、投八种犯罪。

  5.关于免责事由——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6.关于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凶杀强抢绑,严危人身安,防卫现行犯,犯死法不管

  防卫过当不是单独罪名,只是量刑参考的情节。

  7.关于犯罪主观方面:

  (1)直接故意:明知且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且放任

  (3)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4)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8.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预备——准备阶段意志外,可从、减、免。

  (2)犯罪未遂——着手阶段意志外,欲而不能,可从、减。

  (3)犯罪中止——准备、实施意志内,能而不欲有效果,应当减、免。

  9.关于刑罚——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能附加;附加刑既可单独使用,又可以附加使用。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死立执;死缓不是单独罪名)

  (2)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10.关于死刑的不适用条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年满75周岁(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1.关于剥夺政治权利:

  (1)条件:必须剥夺:无期和死刑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

  可以剥夺:烧杀强爆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2)后果:不准举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准说话(六大政治自由),不准当官(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和国家机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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