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由北京公务员考试网提供:更多关于京考常识累积,常识累积,公务员考试常识累积的内容请关注北京公务员考试网!或关注北京华图微信公众号(bjhuatu),北京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400-010-1568。
1.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
起因条件 | 须有不法侵害(通常是人实施) | 须有需避免的危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灾害等) |
时间条件 | 不法侵害/危险正在进行时 | / |
对象条件 |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目的条件 | 必须出于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 | / |
限度条件 | 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 | 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 |
限制条件 |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必须是迫不得已——即危险发生时,除了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外,无他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
特别限制 |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殊规定的人 | / |
过当 |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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