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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考点:行政复议
1.定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2.审查原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3.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并可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1)可提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可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国家行为,刑事侦查。
4.申请人: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②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5.被申请人:
复议被申请人,指由申请人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情况下,被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垂直领导的机关(国税、海关等)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省级以下政府 | 上级政府 |
省部级单位 | 原机关 |
政府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或政府部门 |
派出机构 | 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 |
被授权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
多个行政机关 | 共同上一级机关 |
被撤销的机关 | 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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