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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北京市事业单位:法律常识-行政复议

2020-02-28 13:49:51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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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考点:行政复议

  1.定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2.审查原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3.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并可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1)可提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可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国家行为,刑事侦查。

  4.申请人: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②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5.被申请人:

  复议被申请人,指由申请人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情况下,被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的机关(国税、海关等) 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 上级政府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或政府部门
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共同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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