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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考点:听证
1.概述:
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
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
2.类型:
(1)公共决策中的听证:指政府组织在直接涉及公众或公民利益的公共决策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规范性程序设计。
(2)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方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比较 | 行政处罚 | 行政许可 |
启动方式 |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依申请启动:告知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 依职权启动: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可决定听证;依申请启动: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 |
重要制度 | 公务回避: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 公务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回避) |
委托听证:当事人可委托1-2人代理 | 案卷排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 |
重要期限 | ①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要求听证;②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 ①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再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听证;②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③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
费用 | 当事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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