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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考点:行政诉讼
1.定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
2.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复议原则上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只有当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3.受案范围: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国家行为,刑事侦查。
4.被告:
(1)一般情况: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
(2)特殊情况:经复议后起诉的——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5.行政诉讼依据:
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或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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