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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北京市事业单位:法律常识-民事主体

2020-02-28 13:47:28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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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考点:民事主体

  1.公民(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定义: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且精神正常;≥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3)监护制度: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人一般都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的设置,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而是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近亲属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基层组织、民政部门或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2.法人:

  定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一致,且时间上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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