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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公开招33人公告

2019-12-31 13:06:04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人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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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建于1958年,是市属公益一类科研事业单位。经过6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学科覆盖面广、设备先进、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综合性科研机构。下属14个专业研究所、中心,优势研究领域涵盖动植物种质资源创新,农产品优质、安全、高产、高效、节水生产技术创新,农业信息技术与智能装备研发,农产品采后保鲜、冷链物流配送与精深加工研究,农业生态治理、资源高效利用与休闲农业技术研究,农业发展战略与科技情报学研究。现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和我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事业发展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3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京的在职人员。

  二、应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热爱农业科研或管理工作,能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6、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生需符合北京市引进非京生源毕业生要求),人岗相宜或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招聘程序

  (一)网络报名

  网络报名时间: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17时

  报名网址:http://www.zp.baafs.net.cn

  应聘人员需登录网络进行注册和激活后进行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提交简历后如需改报其他职位,请联系用人单位进行更改。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应聘户籍要求为“户籍不限”的岗位。

  (不接受其它形式的求职简历)

  (二)笔试和面试

  1.招聘要求博士的岗位

  招聘岗位限定为博士学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简历筛选,并组织符合条件应聘者进行初试,初试采取专业知识考查和成果业绩打分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成果业绩分70%+专业知识考查30%综合排名。根据排名先后按照面试比例推荐到院里进行统一面试。面试采用打分制,满分100分,划定合格分数线为60分。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面试成绩排名由高到低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

  2.招聘要求硕士和本科的岗位

  招聘岗位限定硕士及本科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简历筛选,通知简历合格人员参加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本能力笔试同步考试,笔试总分为100分, 60分(含)以上为合格。在笔试成绩合格者中,成绩由高到低按面试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面试要求比例的岗位,按成绩不低于合格线的实际人数参加面试。

  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划定合格分数线为60分。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40%、60%的权重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

  应聘人员对已经公布的笔试、面试分数和考试名次有疑义的,应在各环节考试分数公布3天内向招聘单位申请复查,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

  笔试、面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见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招聘系统网站通知。

  (四)考察、体检公示和聘用

  用人单位组织考察、体检工作。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16﹞140号)标准执行。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如拟招聘人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替补人选。应聘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完成体检、考察等工作,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的,取消应聘资格。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招聘系统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拟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放弃岗位的,按综合成绩顺延递补;如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以面试成绩的高低确定人选。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按照北京市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转正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档案转入人才服务机构,自谋职业。

  四、特别提示

  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始终,在任何环节发现应聘者违反招聘规定,出现提供信息不实、证件造假或作弊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应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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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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