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北京人事考试网 > 北京公务员考试 > 备考资料 > 行测 > 2018北京市公务员考试:行政处罚的4个决定程序(2)

2018北京市公务员考试:行政处罚的4个决定程序(2)

2017-07-19 16:55:34 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2018北京市公务员考试:行政处罚的4个决定程序(2)由北京公务员考试网提供:更多关于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华图京考,行政处罚,2018京考备考的内容请关注北京公务员考试网!或关注北京华图微信公众号(bjhuatu),北京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400-010-1568。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这主要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

  3.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

  (5)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新确立的一个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项制度。

  它在防止执法人员独断专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但是否真正进入听证程序,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权利期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只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时,听证程序才必须适用。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必须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公务员考试5G资料包领取★

手机号:
所属地区:

 

  ——推荐阅读——

  招考信息--北京公务员考试信息汇总|备考咨询

  面授课程--京考笔试面授课程|京考面试面授课程

  在线课程--京考笔试在线课程|京考面试在线课程

  图书教材--京考笔试图书教材|京考面试图书教材

  华图在线APP--全年模考|30W+题库|看视频 刷题

(编辑:admin)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