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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北京市公务员考试:民事行为的分类

2017-07-19 10:27:50 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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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为种类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变更或撤销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效力待定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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