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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宪法法律制度高频考点

2017-06-22 14:09:27 北京公安招警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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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更加严格。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要非常熟悉这部分内容,才能在招警考试中精准把握。华图教育总结宪法的高频考点,供考生参考。

  【高频考点1】

  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阶级、各民族、各团体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等。

  【高频考点2】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高频考点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高频考点4】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高频考点5】

  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成文宪法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但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高频考点6】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高频考点7】

  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为:(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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