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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制度: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监狱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
(一)考核的原则
⑴客观公正原则
⑵民主公开原则
(二)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三)考核的方法
⑴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⑵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⑶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四)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五)考核的程序: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
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公开考试原则 严格考核原则 择优录取原则
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政治条件 文化条件 自然条件
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种类:岗前培训 晋升培训 专门业务教育培训
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人。
罪犯的特征:
(一)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二)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三)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四)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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