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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法学会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16-04-07 14:06:10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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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会党字[2011]2号),完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及时补充部分急需的职位空缺,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岗位

  本次招聘涉及中国法学会所属3家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6人,详见《2016年度中国法学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一)。

  二、报名程序

  (一)网上下载报名登记表

  《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二)可在中国法学会网、中国法学创新网站上下载,填写报名信息,上传近期照片(上传的照片必须是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295×413像素,大小20-100kb)。

  每名考生只限报考一个单位的一种岗位。

  (二)报名并提交资料

  1.报考人员请于2016年4月14日前,将填写完毕的《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通过邮箱反馈至中国法学会人事部。

  邮箱名为:renshibu@chinalaw.org.cn

  邮件标题一律为“报考单位+姓名 +毕业院校”。例:中国法学杂志社 王某某 中国人民大学。

  2.报考人员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同时将下列材料通过顺丰速递提交我会人事部。

  (1)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已获得的各学习阶段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复印件。

  (2)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证明原件(证明由学校、学院、校党委、院党委加盖公章出具皆可)。同意报考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是否应届毕业、是否同意报考、政治面貌等。

  3.补充说明

  (1)考生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

  (2)考生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报考资料不全或信息虚假的,将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

  (3)上述仅需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面试时请携带原件进行现场复核。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将取消参加面试的资格;

  (4)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中国法学会机关党委(人事部);邮编100081;信封上注明“报考单位+姓名 +毕业院校”,例:中国法学杂志社 王某某 中国人民大学。

  (三)资格审查

  收到报名材料后,进行资格审查。4月中旬,报考人员可登陆上述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进入参加专业考试人员名单。

  三、考试安排

  考试分专业考试和面试两种。专业考试由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面试由学会人事部统一组织。

  (一)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时间段为4月下旬。具体考试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及考务事宜由各事业单位负责,与进入参加专业考试人员名单一起公布。

  各事业单位专业考试试题报学会人事部门备案。

  (二)统一面试

  在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范围内,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2016年度中国法学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规定的比例确定招聘岗位面试人选。

  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相关信息可在4月下旬登陆上述网站进行查询。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于4月底统一组织。

  面试前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报考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将与《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上传照片进行比对)和招聘单位岗位条件中所需证明(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在职人员另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现场资格复审不合格将不予参加面试。

  (三)公布综合成绩

  按专业考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于面试结束后在上述网站上公布,同时公布进入考察和体检人员名单。

  四、确定拟聘用人员

  (一)考察、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人选,进行考察、体检,如有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顺延递补。

  考察由各事业单位组成2 人以上考察组自行组织。必要时,学会人事部门派员共同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

  入职体检由学会统一组织,由学会医务室承担。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二)公示

  考察、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上述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人员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聘为编制内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并根据中央组织部批件为外地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办理进京落户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原晓静

  咨询电话:(010)66518531

  监督电话:(010)66176395

  附件:

  (一)《2016年度中国法学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二)《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中国法学会人事部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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