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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根据北京市军转办《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
1、军龄计分
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
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
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为准。
4、惩戒计分
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
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公务员岗位(含参照公务员岗位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岗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
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自动取得进入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队伍的资格,不需要参加考试。
四、有关事项
档案材料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进入公务员队伍(含参照公务员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岗位)资格。补充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有关材料,须经市北京市军转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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