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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军转干考试法律知识:备考知识点汇总(4)

2014-01-06 09:35:38 北京军转干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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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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