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5)由北京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更多关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律基本概念,事业单位法律基本原则的内容请关注北京事业单位考试网!或关注北京华图微信公众号(bjhuatu),如有问题也可点击联系各校区。
五、合同责任
(一)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依照《担保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未履行依诚实信用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以下两种。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出卖人,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买受人。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动产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如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时转移。
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转移。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五节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由专利权、商标权等组成。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其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对其发明创造独占使用的权利;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的权利。
二、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
(一)作品
作品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如下特征: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如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二)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与整理权。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
1.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期不受限制。
(2)作者死亡后,上述三项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
(3)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上述三项权利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2.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若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由继承人、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2)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单位作品及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创作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4)电影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三、专利权
(一)专利的概念和类型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以现有技术为参照,被授予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
2.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4.外观设计专利只需要具备新颖性即可。
四、商标权
(一)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而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试题实例】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
A. 数字 B. 三维标志C. 颜色组合 D. 音乐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D。《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故选D。
(二)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通常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三)商标专用权期限
1.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3.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的,商标专用权可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但在死亡、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第六节婚姻法与继承法
一、结婚与离婚
(一)结婚
1.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②均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③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结婚登记的效力
(1)我国实行登记结婚,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始确立夫妻关系。
(2)办理结婚登记不得代理。
(3)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补办时起算。
3.结婚登记机关
(1)城市:男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农村:男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二)离婚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双方自愿;
(2)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2.诉讼离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诉讼离婚情形下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
①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者除外。“重大过错”是指具有《婚姻法》第32条前3款的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②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有如下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但此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受此限:女方提出离婚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3.子女抚养问题
(1)抚养费
①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②抚养费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③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④判决后,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要求。
(2)探望权
①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权;
②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③探望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④生效的离婚判决中不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有权单独就探望权起诉,应予受理。
4.债务清偿
(1)个人债务,由一方财产清偿。
(2)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
①先由共同财产偿还。
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约定分别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5.彩礼的返还问题
下列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现已离婚的;
(3)婚前给付并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已离婚的。
6.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注意:(1)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定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三)夫妻债务
1.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2.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及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3.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基于法定根据向另一方追偿。
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定继承
(一)继承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可以分为两大类:
1.法定继承: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依法继承遗产的人。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试题实例】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A. 配偶子女父母 B. 兄弟配偶子女
C. 子女父母兄弟 D. 父母兄弟配偶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嘱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要式民事行为。
1.遗嘱能力:公民依法享有设立遗嘱,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效力:在数个遗嘱出现时,后立遗嘱优先于先立遗嘱;公证遗嘱优先于书面遗嘱和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遗嘱要式性的例外,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人、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3.特留份制度:遗嘱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该部分无效。
4.共同遗嘱: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处分遗嘱人各自或共同的遗产。
(二)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3.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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