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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3)

2013-02-19 17:01:49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华图宏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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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我国现行的几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包括:

  1.自然资源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的,可以继续承包。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权利人不得买卖或者变相变卖宅基地;权利人可以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5.地役权:地役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6.典权: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法律只认可房屋典权。

  八、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

  ②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③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④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是抵押权的标的或客体。抵押物必须符合2个条件:

  ①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财产;

  ②抵押财产不得是法律禁止流通的或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

  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的财产包括: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抵押、监管的财产。

  (3)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的价值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质押权

  (1)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②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④质权的公示方法:动产质权采取转移占有的方法,权利质权采取到有关部门登记的办法。

  (2)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有质权人和出质人订立的书面质押合同;

  ②必须有质物的交付,质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特定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3)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法律规定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的质权。

  我国《担保法》将权利质权分为不同的种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

  ①以票据等有价证券设定权利质押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须交付权利凭证,质权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②以可转让的股票设定权利质押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③以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④以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应向有关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留置权

  (1)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②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③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④留置权可适用于所有动产和不动产物权。

  ⑤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第一次是在留置产生的时候;第二次是在债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履行时,留置权人可对留置物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①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以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②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节人身权法

  一、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即指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财产权益。

  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但法人的名称权除外。

  3.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

  4.人身权具有法定性,即民事主体不得自己创设人身权。

  5.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维护其人格独立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它概括和决定了具体人格权;

  (2)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

  2.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

  身份权具体包括:

  (1)亲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2)亲属权,即民事主体因为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关系互相享有的民事权利。

  配偶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①配偶间相互扶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②配偶间的忠诚权利和义务;

  ③配偶间的姓氏决定权和住所决定权;

  ④配偶间的社会活动自由权和日常事务代理权。

  二、具体人格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

  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险时才能够行使;

  3.生命权是最基本的、独立的人格权;

  4.生命权一旦受到伤害,任何法律救济对本人都无济于事,法律救济在于对其亲属的财产和精神上的补偿。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三)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对其肢体、器官等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的支配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姓名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姓名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合法的更名权。

  (五)名称权

  名称权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变更、依法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妨碍或侵害的权利。名称权是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依法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法人和有关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六)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犯的权利。

  1.肖像权的基本内容

  (1)肖像制作权。自然人有权决定由自己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肖像权人有权对自己的肖像以任何合法的方式进行使用,并获取一定的收益。

  (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对于恶意污损、丑化、玷污其肖像或非法的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并可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但是他人合法的使用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2.肖像的合理使用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的活动使用;

  (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

  (4)基于教育和科研作用使用;

  (5)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使用。

  【试题实例】 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法人也有肖像权

  B.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 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进行

  D.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法人没有肖像权。

  (七)名誉权

  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依法享有的保有利益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名誉权是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及其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2.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

  (八)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3.个人通讯秘密权;

  4.个人隐私使用权。

  (九)荣誉权

  荣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获得的社会的积极和肯定评价所享有的,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或干涉的社会权利。荣誉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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