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事业单位考试

您当前位置:北京人事考试网 > 北京事业单位考试 > 试题资料 >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

2013-02-19 17:01:49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华图宏阳股份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由北京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更多关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律基本概念,事业单位法律基本原则的内容请关注北京事业单位考试网!或关注北京华图微信公众号(bjhuatu),如有问题也可点击联系各校区

 

 

  四、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权能

  1.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2)使用权能,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所有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包括孳息和利用原物进行生产所产生的利润等。

  (4)处分权能,是指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物进行实质的变形、改造、毁损等物理性的事实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权能——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移转、限制或者消灭,从而使其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2.消极权能

  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害。只有在受到他人的不法干涉的时候这项权能才能显现出来。

  (二)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先占。

  构成要件:对象是无主物,最常见者是抛弃物,即基于所有人或处分人的意志而放弃所有权的物。

  标的物为动产。但下列动产不适用先占:尸体,依公序良俗,死者的尸体归其亲属所有,不得先占;宣布为国家所有的资源,如野生动物资源;他人享有独占性权利的物。

  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2)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法律效果类似于拾得遗失物)。

  (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遗失物: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拾得:发现并实际占有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拾得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4)添附——附合、混合和加工的通称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而交易上认为一物者。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无法识别或识别费用过巨,成为混合物。

  加工是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一新物。

  (5)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之物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况,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是善意的,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转让人须无处分权;须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转让;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真权利人可以根据法律对转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6)时效取得。

  (7)其他。

  2.继受取得:(1)买卖;(2)互易;(3)赠与;(4)遗赠;(5)继承;等等。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一)专有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是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有部分,即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二)共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是区分所有权人根据法律和管理公约的规定,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4.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5.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三)成员权

  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成员权是一种永续性权利,只要建筑物存在,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团体关系就会存续,原则上不会解散。

  六、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是善意的,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2.转让人须无处分权。

  3.须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转让。

  4.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

  2.真权利人可以根据法律对转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点击查看:北京事业单位招聘辅导课程

★事业单位公基高频1000题领取★

手机号:
所属地区:

 

  ——推荐阅读——

  招考信息--北京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汇总|备考咨询

  面授课程--事业单位笔试面授课程|面试面授课程

  在线课程--事业单位笔试在线课程|面试在线课程

  图书教材--事业单位笔试图书教材|面试图书教材

  华图在线APP--全年模考|30W+题库|看视频 刷题

(编辑:admin)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宪法基本理论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