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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考公务员考试备考:有关“撤销、改变、变更”规定总结(2)

2019-07-05 16:44:03 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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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常的撤销权

  ①全国人常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②全国人常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立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国务院的改变或者撤销权

  ①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②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其他法—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撤销或者变更权

  ①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

  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②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③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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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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