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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务员处分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 公务员的辞退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一般应安排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辞退。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10.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第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1.公务员的地域回避
《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对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12.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行为主体上的特征。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职权、职责上的特征。
(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
(4)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这是行政行为在类型上所具有的多样化特征。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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