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军转干考试

您当前位置:北京人事考试网 > 北京军转干考试 > 备考资料 > 2014年北京市军转干考试备考法律知识:刑法(2)

2014年北京市军转干考试备考法律知识:刑法(2)

2014-01-03 16:47:28 北京军转干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2014年北京市军转干考试备考法律知识:刑法(2)由北京军转考试培训网提供:更多关于2014年北京市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的内容请关注北京军转考试培训网!或关注北京华图微信公众号(bjhuatu),北京军转培训咨询电话:400-010-1568。

  (二)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

  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等。只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所谓“无行为则无犯罪”。

  不作为构成犯罪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

  (3)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造成法定的重结果。

  犯罪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故意、过失合称为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只在刑法有明文规定时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动机只影响量刑。

  六、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可构成过失或间接故意。

  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故意犯罪的形态

  犯罪开始实施点

  犯罪着手点

  犯罪得逞或既遂点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预备——“欲着手而不能”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欲达(达即得逞)而不能”。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能达而不欲”

  八、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二人以上;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两个单位,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的组合。(二)必须有共同故意;

  

  ——推荐阅读——

  招考信息--军转考试信息汇总|备考咨询

  面授课程--军转笔试面授课程|军转面试面授课程

  在线课程--军转笔试在线课程|军转面试在线课程

  图书教材--军转笔试图书教材|军转面试图书教材

  华图在线APP--全年模考|30W+题库|看视频 刷题

(编辑:admin)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