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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京考常识判断备考:民法中的继承

2024-04-18 15:31:22 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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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务员考试中,继承作为重要考点占据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考试中常常涉及到继承的方式,遗产的分配,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的效力等等重要考点。很多小伙伴往往在一些重要考点上掌握得不够清晰。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民法中的继承吧。

  一.继承的方式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民法中规定的继承方式主要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在我国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人的重要考点在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们考试中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遗嘱

  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称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一)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是民法典生效后新增的遗嘱。

  (二)遗嘱的效力

  1.除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都需要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反之无效。

  2.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点需要小伙伴们注意,是民法典修改的点。

  四.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的知识点学习完了,相信小伙伴们对继承也有了更深的了解。那么我们来做一个真题检验一下。

  【单选】某甲去世后共留下4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第二份是录音遗嘱,有单位领导见证;第三份是公证遗嘱;第四份是代书遗嘱。其继承人因4份遗嘱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执,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遗产继承依据的应是()

  A.自书遗嘱. B.录音遗嘱. C.公证遗嘱. D.代书遗嘱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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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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