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考申论热点:为教育惩戒立规矩是对师生的双向保护由北京公务员考试网提供:更多关于国考的内容请关注北京公务员考试网!或关注北京华图微信公众号(bjhuatu),北京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400-010-1568。
【热点背景】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则,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观点聚焦】
近年来,围绕中小学教师是否应享有惩戒权,社会各界多有争议,《规则》的正式颁行,以规章形式赋予并明确了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规章化、制度化的惩戒体系,无疑将免除部分教师不敢对“熊孩子”实施惩戒的后顾之忧,同时避免惩戒权被滥用。《规则》是对师生和学校的双向保护,让惩戒成为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
《规则》明确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根据程度轻重,将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还有些学生不服从管理,扰乱校园秩序、教学秩序,导致教学工作难以开展。而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是有效遏制校园暴力,规范教学秩序的有益探索。
一些学生的父母或者祖父母对其过于娇惯,舍不得责骂和管教,或者忙于生计,无瑕管教,不会管教,以致孩子没有规则意识。与此同时,在家长“护短”下,教师不敢对犯错学生施加惩戒。这导致部分“熊孩子”无法无天、难以管教。一些家长甚至因为孩子受到“惩戒”而大闹学校,主管部门则息事宁人就会问责相关老师,由此演变为教师动辄得咎,于是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而“熊孩子”则会不断犯错,一步步走向歧途,最终闯出大祸。
这种局面如果不能得到改变,显然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社会、家庭、学校这三个教育场景。特别是人们对学校寄予厚望,要求其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但却没有赋予其惩戒犯错学生的权力,让学校无权有效管理教育学生,却需要对学生的出格行为担责,这就是典型的权责不对等。
《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这让学校和教师都少了后顾之忧,面对违规学生时不再畏畏缩缩。特别是明确了惩戒的具体方式、程度和界限,让学校和教师更有底气。只要是依规惩戒,就不必担心家长苛责和未知的责罚,也不必为难以预测的后果承担责任。家长也不必担心孩子会受到过度体罚和粗暴对待,因为一旦越界惩戒,涉事教师就将受到追责。
教育惩戒有章可依,对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来说都是好事,是对各个主体的多向约束和保护。只要各方都在规则下行事,让教育有惩戒,让戒尺“有尺度”,就有望逐步摆脱现在的尴尬处境。让教师敢于惩戒犯错学生,让学生行有所畏,让家长心服口服,进而有效改掉学生的坏毛病,减少校园暴力事件,推动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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