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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93的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以销售为目的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
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本法规定。
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它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是一项综合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据、产品标识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验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定,以及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个方面: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明确禁止性规定包括: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禁伪造产品的产地。
(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中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1) 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2) 推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 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5) 实行奖励制度。
损害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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