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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 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3.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 废电池( ( 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 、 铅蓄电池等) ) , 废荧光灯管( ( 日光灯管 、 节能灯等) ) , 废温度计 , 废血压计 , 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 废油漆 、 溶剂及其包装物 , 废杀虫剂 、 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 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
4.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5.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道路、公路施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视为生活垃圾进行管理。
(三)分类投放说明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1.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2. 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 , 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3.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4.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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