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恒定性由北京军转考试培训网提供:更多关于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内容请关注北京军转考试培训网!或关注北京华图微信公众号(bjhuatu),北京军转培训咨询电话:400-010-1568。
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恒定性,相信正在备考2018军转干部考试的很多考生都很想知道,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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