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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易地安置。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其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是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是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是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另外,同章节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是因战致残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是烈士子女的;四是父母双亡的。
这里要明确几个问题:一是确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审批,通常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负责;二是县(区)级人民政府安置办只负责接收,不负责审核;三是结婚必须满2年,接收时间是翌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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