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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大妈讨债团”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2017-08-11 18:16:04 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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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2016年3月,河南商丘警方侦查发现,有一个平均年龄约50岁、约30名中老年妇女组成的“讨债”团,平时这些人没有正式工作,依靠电话互通消息,帮人“撑场”,参与各种债务纠纷、工程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等等。2017年7月5日,这个“大妈团”的14名主要成员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8月8日《法制日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钱江晚报高路:这些大妈直接切入欠债者的工作生活,让后者避无可避、逃无可逃。骂骂不过她们,也没她们的耐心和精力,想动粗,对一群上了年纪、“老弱病残”的人而言,这几乎是自找麻烦。大妈团就像苍蝇蚊虫,循着味精确地找到了社会需求,把握住了社会弱点,找到了自己发挥余热的地方。如果不反思她们存在的由来,光靠打击来制止这样的行为,对大妈团产生原因的理解就不是完整的。法律应该是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守护神。当公权力力所不及时,势必会产生一些私权力僭越的空间,职业医闹是这么产生的,大妈团也是这么产生的,湖南等地一度横行的“地下出警队”也是这么产生的。欠债不还者,法律应该为债主撑起腰来,该查的财产查清楚,该执行的判决毫不含糊地执行,也就不存在大妈团的生存空间;一些医疗纠纷、劳工纠纷,如果法律解决的渠道有足够的公信力,犯不着找大妈团惹事生非。同样的,大妈团之所以能得逞,也是因为法律某种程度上对年龄网开了一面,如果法律是铁面无私、不因人而异的,那么大妈们采取非法手段之初,就得到制止,也就不会有了后面声势壮观的“大妈团”。

  @人民网蒋萌: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一种劣币驱逐良币。一些人找“大妈团”平事,而不是通过正当渠道维权是因为,相对于一些正规渠道的工作人员时常摆出一幅“与己无关,你急我不急”的架势,导致当事人的问题久拖不决;“大妈团”往往主动“请战”,只要给钱“执行力”爆表。必须指出,一个涉黑的“大妈团”被判刑,不意味着良币会自然坚挺。整顿吏治、从严治官、依法行政、依法维权,才是令良币发挥其应有效力的关键。尤其是对掌握公权力与执法权的人,绝不能允许其“无过便是功”心态得逞,懒政、渎职、不作为必须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公职人员拿着纳税人支付的工资,代行公众让渡的公权力,没有任何理由惰于为群众办事与维权。“大妈团”之所以有市场,还有一个原因是陷入纠纷的当事人拿不出法律认可的证据,或者纠纷本身就是处于灰色地带的。对此,能够根据常情分析、形成证据链条的,执法机关应当肩负起中立仲裁人的角色。至于由灰色交易产生的纠纷,执法者也应努力厘清其中的是非,尽可能将问题纳入到法治轨道解决。

  @南方都市报欧阳晨雨:所谓犯罪,须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决定罪与非罪的“真正门槛”。再看大妈讨债团,所谓的涉黑性质犯罪活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终不过是使人不堪其扰,还钱罢了,戴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顶帽子,也不甚合适。如果这都可以算严重破坏,谋财害命之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该如何定义呢?

  老实说,对大妈讨债团的实际量刑似乎有些偏重了。在刑法上,之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拳出击,是基于这种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判处十年以上的重刑,是那些讨债大妈拿人钱为人消灾时所没有想到的。据报道,她们中的很多人,家庭经济拮据,甚至有病在身。为了讨债赚钱被处重刑,也没闹出什么“大动静”,很难说罪责刑相一致。况且个别大妈已是七旬奶奶,有的还是盲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难道这些量刑也都是“优待”的结果?

  其实,从种种迹象看,大妈讨债团的行为更应单独定为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 ,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审视大妈讨债团的违法行为,更契合非法索债型寻衅滋事罪的特征,而不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司法审判是一门精深的艺术,这不仅是如何将案情僵硬或强行套上法律条文,更应是综合法律、天理、人情执掌正义天平,而这也决定了司法公信力。具体到这起涉黑案件,司法机关应当秉承法律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裁判结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潇湘晨报周东飞:在社会这个层面,正常的问题解决机制,当然不应当包括“挟大妈以自重”、借大妈来达到要债的目的。有不少人这么干了,甚至让“大妈要债”成为一种模式、一种强劲的市场需求,这意味着正常机制一定在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诚信之稀缺。欠人债务,一定要等到别人弄出非常手段才想得到归还?然后,要检讨的是法治渠道成本过高的问题。本来,私人恩怨难决可以寻求公权力的裁判,可是有人却偏偏不信法律而去信大妈,他们也讲得明白——“诉讼成本太高”。

  借助黑社会要债,与利用大妈要债,都是救济渠道不畅下的扭曲选择。眼下,大妈们操心的是能否洗脱“涉黑”的名声。而那些看得见、看不见的要债的人们,他们在“大妈要债团”覆灭之后,要将目光投向何处呢?毫无疑问,应该是法律本身。但这也需要执法者更好地作为,让更多的人自觉走上公平正义的大道。

  @胶东在线袁庆峰:不得不说的是,债主的诚信焦虑和法治焦虑也是催生涉黑大妈讨债团的重要因素。当前,社会上的确存在着因为一些缺少诚信、不能及时履约的不良商家而衍生的大量难以及时解决的债务纠纷。诉诸法律的途径解决的过程往往较为漫长,而寻求大妈讨债团来解决债务纠纷时,因为谁也不愿和大妈们过多纠缠,所以往往不仅能顺利解决债务问题,而且投入的成本也不高。债主们利用了老人的弱势作为讨债的利器显然是不道德的。

  这些处于现实焦虑中的老年人本来是最需要社会和家人关照的群体,她们需要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陪伴,法律法规知识上的普及。然而,她们没能摆脱现实中的种种焦虑而成为了讨债团的一员,最终,于一次又一次的讨债过程中,在由打法律的擦边球到涉法犯罪的道路上一步步越走越远。

  放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考量,大妈讨债团被认定涉黑,这不仅是法制之殇,更是社会之痛。这因种种现实焦虑而生的负面样本,对全国各地的基层政府和有着老人的家庭来说,不失为一种警示。

  华图解析:一群老人,其中还有不少人身患疾病,他们本属于令人同情的对象,但是为了一点讨债的好处,竟以体弱年迈作为武器,一次次走上讨债的最前沿,这不禁令人齿寒。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

  剖析“大妈讨债团”的由来,当不外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比如闲来无事;精力充沛,想有所作为;利益驱使,挣钱又管饭等。但最主要的底气支撑,当为固守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常识性认知,以及自诩“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使命担当。

  这种语境下,要想遏制“大妈讨债团”之类的非法讨债乱象,不仅需要唤起讨债者的规矩意识和法治理念,引导人们走出不信法、只信闹的“闹大维权”思维怪圈,更需政府部门加大对民间“讨债难”问题综合施策的介入与治理。 否则,即便能暂时消除“大妈讨债团”现象,恐怕也是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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