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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转培训网: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2)

2017-07-17 10:31:48 北京军转干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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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军队机关公文格式一般由下列要素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核心”“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通常由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有附件的标注附件说明,包括附件顺序号、名称。

  (十)无正文说明。公文署名页没有正文时标注。

  (十一)署名。发文机关署名署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由各联署机关按照发文机关标志中的顺序署名。首长署名署职务。

  (十二)成文日期。署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的日期或者会议通过的日期。

  (十三)印章。加盖与公文署名相符的机关印章或者首长名章(签名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制份数。公文的印制数量。

  (十八)承办说明。公文的承办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公文需要联系办理的,应当标注承办说明。

  (十九)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二十)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军队机关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军队机关公文版式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一条 军队机关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驻民族自治地区部队的机关公文,可以根据需要并用汉字和驻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军队机关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严格控制规格、范围和篇幅。

  第十三条 军队机关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或者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各级机关部门对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直接报送上级机关部门,重要事项应当经本级机关同意或者授权。

  (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应当使用“请示”“报告”等文种,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行文,不得以本机关领导名义向上级机关行文。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需要以上级机关名义行文的,应当在请示中说明理由并附代拟稿。

  (六)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需要以本级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七)行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应当与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协商一致后行文;经协商未取得一致的,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八)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通常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各级机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机关相关部门行文,不得向下级机关行文。

  (三)行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应当与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协商一致后行文;经协商未取得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四)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军队同级机关、军队机关的同级部门、军队机关及其部门与相应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经本级机关批准,军队机关部门可以与相应党政机关部门联合向军队和党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同时行文。

  机关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军委机关部门的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局)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履行特定职能与党政机关之间有业务往来的内设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党政机关部门或者其内设机构正式行文;其他各级机关部门的内设机构,均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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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J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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