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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备考之刑法修正案九修前后对比50条(3)

2017-06-01 15:18:42 北京公安招警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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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新增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36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新增两种行为】

  1.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2.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37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新增“拒绝提供恐怖犯罪证据罪”的规定。

  第38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提高刑期,最高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39条 【偷越国(边)境罪】为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偷越国(边)境的从重处罚

  第40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增加非法生产,最高刑期修改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41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1.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2.新增数罪并罚的规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42条 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第43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1.贪污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贪污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

  2设置“终身监禁”自由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44条 【行贿罪】新增“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的相关规定,最高刑期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可构成“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

  第45条 【对单位行贿罪】增加罚金刑的规定

  第46条 【介绍贿赂罪】增加罚金刑的规定

  第47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取消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死刑”规定。

  第48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取消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规定。

  第49条 删除“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规定

  第50条 《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考题在最近一次的国考和政法干警考试中都有涉及,但是尚未出现在联考考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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