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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备考之刑法修正案九修前后对比50条(2)

2017-06-01 15:18:42 北京公安招警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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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1.增加罚金刑。

  2.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客体由“身份证”修改为“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第22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1.提高刑期,最高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增加财产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

  3.单位可构成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3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新增条款】

  1.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一律入刑;

  2.在国家考试中,为组织作弊者提供作弊器材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一律入刑;

  3.在国家考试中,向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一律入刑;

  4.在国家考试中,当“枪手”者或雇“枪手”者,一律入刑。

  第24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增加单位犯此罪的规定

  第25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增加单位犯此罪的规定

  第2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增加单位犯此罪的规定

  第27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信息保密义务,大量传播违法信息的,泄露用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且情节严重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类似行为,均可入刑。

  第28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1.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专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的,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均构成犯罪。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

  第29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提高刑期,最高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

  第3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新增“医闹”行为入刑,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2.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第31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第32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增加财产刑,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由一罪”处罚,修改为“数罪并罚”处罚。

  第33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行为方面增加故意毁坏,.犯罪对象由“尸体”修改为“尸体、尸骨、骨灰”。

  第34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新增“虚假诉讼罪”,最高刑期是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可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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