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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南京虐童案”开审的普法意义

2015-10-10 14:35:36 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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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将孩子视为一个具有独立 人格的人,这是现代 教育的起点,也是现代司法介入家庭 教育案的目的所在。

  备受舆论关注的“南京虐童案”,昨天在江苏南 京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12个小时后休庭。法庭上,被害儿童养母李某 否认犯罪,认为“并没有打 得那么重”,打人只是“出于教 育的目的”,“改一下他的恶习”,对鉴定程序提出 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本案审理尚未结束,被告人是 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需要 承担刑事 责任及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还有待司法 机关基于证据进行理性判断。但是作为一起家庭教育不当引 发的刑事案件,本案被提起公诉并进入 庭审程序,具有一定的方向性意义。以往,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很少介入家庭暴力事件,构成犯罪的也一般是受 害人提起自诉, 公诉机关主动 提起公诉的并不多见。本案在一定意 义上表明,对于家庭内部的虐待行为,司法机关将不再沉默。

  当然,案件本身尚需“就事 论事”,切忌将虐童的普遍社会 情绪加诸个案之上。从舆论关注 的细节看,公诉方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与被告人拒不认 罪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媒体所侧目的“打多长时间记不清了”“收养手续所用证明被指伪造”等,也容易引起公众对于被告人的谴责,这种道德指责很容易形成法律上的先入为 主的判断,甚至造成司法结果与社会预期的紧张。

  说一千道一万,个案中的司法程序需 要排除各种情感因素,作为 大众理应明白:被告人不认罪甚或狡辩,都是法律赋予其 应有的权利,不可被司法机关剥夺,也应得到我们的尊重。被告人的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又该如何在综合利益均衡下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罚,都需要依据详 细的事实证据,并在平和开 放理性的法 律程序上作出合乎逻辑的判断,而不应受到其他 有关道德评判 细节的影响。只有建立在客观中立理性 谦抑基础上的司法,才 能为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 更持久的救济保障。

  一旦将目光从对司法 结果的习惯性审视移开,我们就不难发觉 该案开审的另外一层价值:作为公权力的刑事司 法对于家庭内部关系的介入,其实触及的是中国式家 庭教育的积弊,是深藏中国家长内 心的教育理念和习惯 性思维。在我们的传统育 人文化里,“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乃是遗 传不绝的“经验”之谈。即便是在今天 ,即便是在现代化的 文明都市里,“打”依然 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只不过,更多的家长把握住了分寸,没有让自 己的行为陷入司法评价的险境。

  “打”的教育理念, 说到底根源于传统的父子关系结构,父母将 子女视为自己的财产,所以拥有处置权。而司法的介入,恰恰是将儿童从父母的私有财产 归属下解放出来,将其还原为一个具有 独立人格和法定权益的人。这种司法介入,实际上承担着对 传统家庭教育模式的挑战。而公共舆论真正 需要挖掘的社 会价值就在于:进入司法程序的虐 童案件,在厘清家庭教育手段的合法与违法界限的 同时,更应反思我们的教育方式该如何对接现代文明。真正将孩子 视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起点,也是现代司法 介入家庭教育案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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