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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要约的概念与要点(2)

2015-08-06 14:37:0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微信领资料 ○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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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该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3.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又称承诺期间,指要约处于生效状态,受要约人可得承诺以使合同成立的期间。承诺须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效力。要约的存续期间分为约定期间与法定期间。

  (1)约定期间。要约单方确定或者缔约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要约的存续期间的,以此期间为要约的存续期间。

  (2)法定期间。

  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资格,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而只能视为其发出新的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

  1、(多选)下列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的是:(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B.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C.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D.要约的受要约人涉及人数众多。

  【答案】ABC.解析:

  根据合同法:三种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③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多选)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A. 寄送的价目表

  B. 拍卖公告

  C. 招标公告

  D. 招股说明书

  【答案】ABCD.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以上就是《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要约的概念与要点》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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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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