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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要约的概念与要点

2015-08-06 14:37:0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微信领资料 ○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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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因此也是合同法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但是基本上高频考点明确,比如要约的特征、要约的效力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概念

  要约,在商业贸易中也称为发盘、发价。《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2.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特定性。但是,有两种情形下的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而不影响其要约的效力。

  一是发布悬赏广告,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行为,它是而且往往只能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任何看到悬赏广告的人只要作出了广告中要求的行为或完成了广告中要求的事项,即为承诺,悬赏广告的发布人必须履行其在广告中作出的给付报酬的允诺;

  二是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此时的商业广告即视为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

  在理解要约的概念和要件时,需要特别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二、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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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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