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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的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北京公务员招考按照“一次考试,二次调剂”的方式组织实施,下半年招考不再组织公共科目笔试,考生依据上半年招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经“二次调剂”报名和资格审查后,直接进入面试。
北京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以后进行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3.报名确认。经资格审查通过的报考者,在报名时提示的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并在报名时提示的规定时间内从该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或未按规定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二、公共科目笔试
(一)笔试考试科目:
考试题型均为客观性选择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考试地点:笔试在北京举行,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三)专业科目考试:
部分职位是否加试专业科目及加试时间、地点见职位简章。
(四)笔试成绩查询:
对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通过北京市人事考试网打印成绩通知单,作为本人参加各单位面试及调剂的凭证。
三、 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根据《招考简章》中规定的面试人选比例,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并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统一公布。
2.进入面试的录取比例: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3.调剂补充人选:经资格复审后,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职位,须调剂补充人选。
调剂职位、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名单、调剂职位联系方式,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统一公布。调剂报名工作由相关招录机关负责。资格复审和调剂报名等具体事宜,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发布。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的报考者,方可参加调剂。调剂的人选,按照调剂报名人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4.招考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安排,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并在人事考试网站上统一公布。具体时间随时关注网站。
5.面试形式: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省、市两级机关部分职位可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法进行。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6.公务员面试的测评要素:面试测评八大要素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
7.面试成绩计算:面试成绩的评定按测评要素评分,通常采用 “体操评分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余分数的平均分即为考生的面试最后得分。
8.面试成绩公布: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四、体检
参加体检人选建议名单确定后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网站查询,有的招录机关会电话通知报考人员。
1. 在职人员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认可)。
2. 辞职、代理人员(办过就业手续的)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人事关系代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3. 民营企业未办人事代理的人员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在体检时,提供经所在县区及市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体检注意事项:
第一要做好体检的相关准备工作。如准备好体检表所需的相片等资料,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不要熬夜、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在采血、B超检查前 禁食8~12小时。
第二要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在体检过程中,耍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不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 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不做x光检查。
第三要遵守体检相关规定,在体检过程中不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不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
五、考察
1.考察原则: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2.考察内容:考察和政审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和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学习)表现和录用资格条件、应回避的情形以及配偶、直系亲属、近亲属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六、试用期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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