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军转干考试

您当前位置:北京人事考试网 > 北京军转干考试 > 备考资料 > 2014年北京市军转干考试备考法律知识:刑法(3)

2014年北京市军转干考试备考法律知识:刑法(3)

2014-01-03 16:47:28 北京军转干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2014年北京市军转干考试备考法律知识:刑法(3)由北京军转考试培训网提供:更多关于2014年北京市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的内容请关注北京军转考试培训网!或关注北京华图微信公众号(bjhuatu),北京军转培训咨询电话:400-010-1568。

  (三)必须有共同行为: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主犯——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帮助犯)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协商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九、刑罚

  主刑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不剥夺人身自由;

  2)限制一定的自由;

  3)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有一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最长为三年。

  5)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刑罚方法。

  特点:

  1)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2)期限短;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最长为一年。

  3)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剥夺人身自由有一定期限。

  2)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最长20年。

  3)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

  2)劳动改造。

  3)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

  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推荐阅读——

  招考信息--军转考试信息汇总|备考咨询

  面授课程--军转笔试面授课程|军转面试面授课程

  在线课程--军转笔试在线课程|军转面试在线课程

  图书教材--军转笔试图书教材|军转面试图书教材

  华图在线APP--全年模考|30W+题库|看视频 刷题

(编辑:admin)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