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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的含义、特征及本质

2021-12-06 09:44:54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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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的含义、特征及本质

  法理学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占比不是很大,很多考生可能缺少对这一模块的重视,但法理学却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打地基”。法律本身就是很专业的学科,掌握了法理学,就会更好的帮助你去走近法律,事半功倍。小编今天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法学与法理学的区别。

  一、法学

  (一)概念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

  文社会科学。法学以法律现象为基本的研究对象,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

  (二)学科类型

  1. 法学的体系:伴随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深入和研究的日益专门化,法学内部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分支学科,法学体系即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构建法学体系的关键在于在法学内部进行分支学科的划分,常见的分类标准有三种:

  (1)从认识论的角度,可以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前者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例如法哲学、法的一般理论,后者研究现实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形式、内容以及法律的制定、实施、解释和适用状况。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角度,可以把法学分为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社会学等学科。

  (3)从法学和其他学科关系的角度,可以把法学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交叉学科)。

  二、法理学

  (一)概念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二)法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例题】

  1. (判断题)法律伴随国家产生,并伴随国家而消亡。(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A【解析】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伴随国家产生,并伴随国家而消亡。国家消亡了,法律也会消亡。故本题判断正确。

  2. (单选题)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 )

  A. 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B. 社会主义民主协商的集中体现和保证

  C. 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和最根本保证

  D. 上升为法律的人民的行为标准和框架

  【答案】A【解析】AD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又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A项当选,D项排除。B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B项排除。C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C项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3. (单选题)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非统治者的手段,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其中最主要的特征是( )

  A.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B.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 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D. 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的约束力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理学基本概念知识。法律具有强制性和阶级意志性,具有国家强制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之所以能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就在于它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是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法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一起来看:

  一、阶级性

  1.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2.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3. 法律必然且只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在某些情况下,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需要,也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

  4.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反映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长远利益要求的意志,因此其并非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个体统治者意志的简单相加,也并非对统治集团短期利益的维护。

  二、物质制约性(社会性)

  1. 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生产力的终局决定力】

  2.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三、影响因素多样性

  法律归根到底要被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定,但其具体内容却可能受到诸如道德、宗教、习惯等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非某个唯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

  其一,从主观方面来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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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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