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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详情速戳!(2)

2020-06-03 11:00:51 北京人事考试网 //bj.huatu.com/ 文章来源:观察者网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方可执业。

  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举办营利性中医诊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向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举办非营利性中医诊所的,在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向民政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本市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中医类别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加强对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服务的医师在薪酬待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或优先考虑。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联体。

  第十六条 本市发挥中医药优势,支持围绕影响居民健康的心脑血管、恶性肿瘤、糖尿病、呼吸热病等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领域,形成重大产品和技术成果。支持中医保持和发扬特色,不断提升中医药诊疗服务能力,扩大优质服务供给。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技术和方案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中,加强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本市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固定处方开展集中调配服务。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中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建设中西医结合传染病临床研究基地、传染病病区,培养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人才,研究制定并推广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方案。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感染性疾病科,按照标准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科室,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在提供诊疗服务同时提供中医健康管理建议,建立健全中医治未病多元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市将中医药融入康复医学发展,建立复合型中医药康复人才队伍,普及中西医结合康复方案,推动中医与多学科融合研发中医康复器具。

  第二十二条 本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中的重要作用,在提供妇女保健、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服务中积极使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依法合理制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建立价格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组织中医药专家评审论证并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体现中医药服务技术劳动价值。

  第二十四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制度,逐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医保支持力度,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其他类别医师经过系统学习中医药知识,遵照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具中成药处方;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在医师执业证书上标注后,还可以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提供适宜的中医技术服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将中医药知识纳入非中医类别医师继续教育培训、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申请参加第一款规定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的人员,应当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跟师学习的方式、时长和内容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区农业农村、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建立中药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初加工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健全中药材第三方质量检测体系。

(编辑: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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