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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安徽公务员考试确定参加全国多省联考-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2021-01-21 09:28:30 文章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为您发布2021安徽公务员考试确定参加全国多省联考,同步安徽公务员考试网信息:2021公务员考试公告。更多关于安徽省考公告发布,安徽公务员公告,安徽省考公告,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告的信息内容,请关注安徽公务员考试网以及安徽华图,值得信赖!

2021安徽公务员考试确定参加全国多省联考

  2021年安徽公务员考试有新消息了!2021年安徽公务员考试将继续参加全国多省联考,根据其他省份的考试时间推断,2021安徽省考很有可能在3月中下旬考试!这意味着考试公告很有可能会在2月份公布!华图教育届时将同步安徽公务员考试网更新考试公告、职位表等相关考试信息,请广大考生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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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提问截图如下:

  原文:

  已有部分省份发布2021年省公务员招考信息了,咱们安徽什么时候考,能给个大概信息吗?

  回复

  省委组织部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我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主要咨询的是2021年我省公务员考试时间问题。

  我省2021年度公务员招考工作正在准备之中,将继续参加全国多省联考,届时将在安徽先锋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等媒体上发布招考公告,具

  体考试时间以公告为准,请您关注。

  您若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请咨询省委组织部公务员考录培训处,电话: 0551- -62609724。

  回复时间: 2021-01-12 10:36

  根据现有的消息推断,2021安徽省考公告很有可能将在2月份发布,距离笔试时间也仅有2个月左右,每年安徽省考竞争都十分激烈,想要从中脱颖而出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广大考生需要尽早进行备考准备!现提供2021安徽省考备考技巧,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21安徽省考行测知识:贪污受贿罪

  贪污贿赂罪在考试中考查的频率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尤其是从当前的形势来看,贪污贿赂这一类型的犯罪在考试中也是很容易就会出考题。我们重点主要掌握贪污贿赂类型犯罪的具体行为模式,以及犯罪的主体。罪与罪的区分,是复习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接下来,我们来讲讲到底如何掌握这一部分的知识点,在考试中如何识别具体的罪名。

  一、贪污罪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这里犯罪的主体,是识别此类犯罪非常重要的一点,贪污罪针对的是特殊群体即从事公务的人员。

  2.对象:公共财产

  3.客观行为模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营、出纳、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即“经手”!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例: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用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打开保险柜拿走财物。构成贪污罪。

  某国有公司保洁,偷拿出纳保管的钥匙拿走保险柜的财物,是否构成贪污罪?国有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拿走钥匙拿走财物是否构成贪污罪?(都不构成)

  二、挪用公款罪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2.对象:公款。注意:公款不要求一定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公款,国有单位的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

  挪用特定公物(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从重处罚。

  3.行为模式: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

  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①使用的对象为个人②借出的名义是个人。都是属于归个人使用。(注意:个人并不限于一个人,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的。几个人一起决定挪用也属于个人。)

  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属于归个人使用。

  4. 类型:

  ①进行非法活动。

  ②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用于炒股,集资,投资等等营利活动)

  ③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三、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使用,不是非法占有。

  四、受贿罪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对象:贿赂(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能够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

  3.表现形式: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主动索贿型。

  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动收受型。

  ③在经济往来中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商业受贿。

  ④斡旋受贿-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的条件,索取请托人的财物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4.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利益”?

  不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哪怕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收受财物也是属于受贿罪。

  不要求利益必须实现。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收受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也是受贿。

  举例: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而未成。甲是否构成受贿罪?(构成)

  五. 行贿罪

  1.主体:一般主体。无身份要求。

  2.目的:行贿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正当利益不仅指的是获得利益的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只要有目的即可。

  举例: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甲构成行贿罪)

  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申请。(乙不构成行贿罪,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

  排除犯罪的事由: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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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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