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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款项的确认
(一)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纸质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电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3.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4.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其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手续费。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前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二)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从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在有现金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按总价法入账,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影响应收账款入账价值。
(三)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为了反映和监督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预付账款”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的借方登记预付的款项及补付的款项,贷方登记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有关发票账单计入“原材料”等科目的金额及收回多付款项的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余额在贷方,则反映企业应付或应补付的款项。
(四)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主要内容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二、应收款项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的核算
(1)应收票据取得时: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2)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3)到期未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4)票据转让时:
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差额,也有可能在借方)
(5)票据贴现时:
对于票据贴现,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二)应收账款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款项也可以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如果“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贷方,则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
1.发生赊销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代垫款项)
2.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3.转为商业汇票结算时: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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