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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幼教笔试:幼教招聘法规“数字”考点(一)

2022-05-19 14:34:18 北京教师招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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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是现在招聘考试中常考的模块之一,法规的内容考察细致,庞杂,是很多考生在备考中的瓶颈,可幸的是,法规在考试中经常以客观题的题型考察,其中,数字成为了客观题中的“座上宾”,下面结合常考的法规,梳理梳理考试中常遇到的数字考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2.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3. 教育法在 2016 年6月 1日开始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

  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3. 本法自 2006年 9月 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3.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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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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