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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基法律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2021-10-13 15:12:2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微信领资料 ○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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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完公基法律部分的知识,想必各位“看官”对民法典中的这两种方式还是容易混淆,今天就一起来对这两种继承方式加深一下印象。

  先上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而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由法律明确规定这样的制度是基于现实原因。

  现实生活中不乏“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案例,如果不规定这样的制度,则会出现道德困境。举个例子,一家人有妻子、丈夫和爷孙共四人,丈夫突发意外离世,此时丈夫的财产由其第一顺位配偶、其父和其子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等额继承。但如果丈夫死后不久,爷爷也去世了,其财产发生继承。大家都知道,作为儿媳是没有法定权利继承公婆的财产的,只有在丧偶且对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时才具有第一顺位继承的权利,这一条同样适用于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因此这时候儿媳是不能继承其公婆的财产的。同时,法律中也没有赋予孙子孙女继承其爷爷奶奶财产的权利。那问题来了,爷爷的财产谁继承,看第二顺位有没有,如果有,按照第二顺位继承即可。但如果第二顺位也没有,那就只能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但是这时候很显然,孙子孙女没继承到份额,显然不合理,因此由法律明确规定,孙子孙女可以代其父亲继承其爷爷的财产,这就是代位继承。所以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

  另外,民法典赋予侄子侄女也享有代位继承权,此亦为民法典新修要点之一。同样来一个例子,甲和乙是兄弟,两人都年迈了,甲为孤寡老人,而乙则有一子一女,在乙离世后,其子其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后面甲也相继离世,此时的甲无配偶、无子女,所以到第二顺位,第二顺位只有兄弟乙,也已经离世,这个时候的甲相当于没有继承人,财产应该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但法律赋予侄子侄女也享有法定的代位继承权,即是可以由乙的子女代其继承哥哥的遗产。至于为什么赋予侄子侄女的法定继承权,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更好地保护被继承人的权益,使得“老有所养”。

  与代位继承容易混淆的是另一种继承制度,即转继承,又叫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应由其继承的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例子:甲有妻子丁,生有一子乙和一女丙,后甲父因心脏病去世,未立遗嘱,因此,由甲继承其父的财产,后甲因伤心过度,在办理完其父的后事后也离世,那此时甲从其父那里继承的财产就由其配偶丁、乙和丙按法定继承走完,其实是发生了两次继承。

  来看一下两种不同的继承效果:

  从上的图片中,相信各位对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能够区分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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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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