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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2020公开招聘(第三批)公告

2020-11-05 13:18: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人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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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以举办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着国家重点企业和北京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国际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及中央党校研究生教育等任务。

  现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8〕38号)、关于完善事业单位进人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8〕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将2020年公开招聘(第三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数量、职责及要求

  本次招聘共计16人。具体职责及岗位要求详见附件1。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乐于奉献,忠于职守。

  (二)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三)爱岗敬业,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具有全局观念和责任心。

  (四)具有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市的应届硕士及以上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历社会在职人员,或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优秀人才,应届硕士毕业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1990年1月1日之后出生),其他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1980年1月1日之后出生)。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有法律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以及硕士(不含)以下学历人员,不得报考。报名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三、报名方法

  (一)应聘人员需填写应聘申请表(见附件2),并将应聘申请表以附件的形式发往邮箱renshichu@biem.edu.cn,邮件主题以及应聘申请表的命名格式为:“应聘岗位名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电子版附在邮件附件中。

  (二)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17:00。

  (三)报考管理和非教师专技岗位的,每人可选报三个岗位;报考教师岗位的每人限报一个岗位。管理和非教师专技岗位与教师岗位之间不得跨类型申报。

  四、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分为个人申报、资格审查、初选、复试、体检、学校审核和公示。

  (一)个人申报

  应聘者选择相应岗位,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应聘申请。

  (二)资格审查

  人事处对系统报名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资格初审,用人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

  (三)面试及考核

  1. 教师岗位

  (1)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面试、试讲后按照1:4的比例上报学校(不足1:4时以实际人数为准)。

  (2)学校教学能力考核组考核:依照成绩由高至低排序,按照1:3的比例进入综合素质考核(面试)环节(不足1:3时以实际人数为准)。

  (3)学校综合能力考核组考核:依照成绩由高至低排序,按照1:2的比例上报学校公开招聘领导小组(不足1:2时以实际人数为准)。

  (4)学校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人数比例为1:1。

  2. 其他岗位

  (1)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面试,根据面试结果进行排序,并按照岗位数量和应聘人员数量1:4的比例确定进入下一环节的人选(不足1:4时以实际人数为准)。

  (2)学校综合能力考核组考核:依照成绩由高至低排序,按照1:2的比例上报学校公开招聘领导小组(不足1:2时以实际人数为准)。

  (3)学校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人数比例为1:1。

  对于管理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若某岗位面试、考核无第一志愿合格人员,则在第二、第三志愿面试、考核合格人员中进行调剂补充。

  (四)阅档、政审、体检

  人事处对应聘人员的档案进行查阅。政审主要涉及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内容。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五)确定拟聘人选

  学校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

  人事处将通过招聘程序的人员信息在学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办理入职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五、聘用及待遇

  (一)享受北京市事业编制待遇,按照北京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薪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人员岗位等级: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执行。

  (三)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转正继续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档案转入人才服务机构,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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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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