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北京人事考试网 > 国家公务员考试 > 报考指导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考试作弊等刑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2)

2020-10-14 14:49:1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微信领资料 ○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2)北京人事考试网提供:更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考试作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的内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北京公务员考试网!或关注北京华图微信公众号(bjhuatu),国家公务员考试培训咨询电话:400-010-1568。

  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公务员5G资料包领取★

手机号:
所属地区:

 

  ——推荐阅读——

  招考信息--国家公务员考试信息汇总|备考咨询

  面授课程--国考笔试面授课程|国考面试面授课程

  在线课程--国考笔试在线课程|国考面试在线课程

  图书教材--国考笔试图书教材|国考面试图书教材

  华图在线APP--全年模考|30W+题库|看视频 刷题

(编辑:依萍)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微信

咨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