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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务员调任最新规定:企事业单位这类人员可调任公务员!(2)

2020-08-05 15:58:1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微信领资料 ○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监管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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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调任县级和乡镇(街道)机关(不含南京市的区、街道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对原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到国有企业或者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调任人选,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七)具有正常履行拟调任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八)符合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项所列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前款所称的工作特殊需要,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

  (二)调任职位有特殊要求;

  (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急需;

  (四)重要专项工作急需。

  第九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晋升至拟调任职务职级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七)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十一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适当调整调任条件的,应当在集体讨论决定前逐级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跨地区、跨部门调任的,原则上通过比选择优产生调任人选,必要时可以进行考试。

  机关对专业性较强的调任职位,应当注重通过公开选调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依据调任资格条件和调任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调任人选的情况。

  第十四条 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调任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的意见,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调任人选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由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在廉政情况材料上签字。

  第十五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

  (一)省级机关调任公务员,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级机关调任公务员,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调任公务员,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以下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机关调任公务员,由主管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决定的调任事项,视为已办理前款规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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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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