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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2020年度公开选调公务员和参公人员面试公告

2020-06-11 14:14:46 北京公遴选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2020年度公开选调公务员和参公人员面试公告由北京公遴选考试网提供:更多关于2020国家公务员选调,国家公务员选调,的内容请关注北京公遴选考试网/中央公遴选考试网!或关注北京华图微信公众号(bjhuatu),公遴选培训咨询电话:400-010-1568。

  根据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我委2020年公开选调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工作面试考生名单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考生名单

  根据笔试成绩和确定面试人选的规定,以下10名考生(各职位按准考证号排序)进入面试:

职位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0204002001(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研究一处副处长) 马宏 108111500700103 6月23日面试,6月24日参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杨馥榕 108111500700123
毛飞飞 108111500701902
赵建民 108137500100114
姜刚 108163500200101
0206001001(财务司综合处三级、四级调研员) 倪城玲 108111500700117   6月23日面试,6月24日参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李小燕 108111500700120
吴楠 108111500700121
王蒙 108115500200107
代昊 108141500100108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20年6月12日18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至zhc8810@163.com。电子邮件和传真标题统一写成“XXX确认参加国家民委公开选调XX职位面试”,内容见附件1。如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请在电子邮件和传真中注明。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详见附件2),经本人签名,于2020年6月12日18时前传真至010-66508830或发送扫描件至zhc8810@163.com。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三、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6月15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复印件邮寄到我单位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本人身份证、《报名推荐表》、工作证、全部学历学位证书,现任职务任职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

  考生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报考资料不全或信息虚假的,取消面试和公开选调资格。

  四、面试安排

  (一)时间

  1.面试时间:2020年6月23日

  请参加面试人员于2020年6月23日下午12:30前到国家民委3号楼候考,因上午有其他考试,报到时间不要过早。参加面试人员携带资格复审材料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张。

  2.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时间:2020年6月24日

  请参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人员于2020年6月24日上午8:30前到国家民委3号楼候考,并携带资格复审材料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不按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地点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3号楼。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可乘地铁4号线在西单站下,由F2出口出站后往西走500米(拐入民族文化宫西侧巷道内)。

  面试将采取现场面试方式进行。面试、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未按时到达的按放弃面试处理。等候期间,手机等各种通讯电子设备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五、体检和考察人选确定

  按照各职位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2确定参加考察和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其中,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30%)。考察、体检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六、注意事项

  1.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参加面试的考生到考点报到时须提供健康码、测量体温并应自备口罩。对持非绿码的考生和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面试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以及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须提供面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因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的考生不能当日面试,另行安排。

  2.考生应遵守回避有关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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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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