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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兴化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80人】

2019-07-29 13:19:54 北京公安招警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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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结合兴化市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经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兴化市司法局、兴化市人民法院、兴化市公安局决定在兴化市辖区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80名。

  二、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初选方式

  1.随机抽选:兴化市司法局会同兴化市人民法院、兴化市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组织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候选人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兴化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被推荐人需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推荐意见。

  四、初选时间

  2019年7月18日至8月18日,上午9:00—11:30 下午3:00—5:00(休息日除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对象需在此期间内,向兴化市司法局申请并提交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五、提交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份(到兴化市司法局基层治理科领取)。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及电子版。

  六、送交地点

  兴化市司法局基层治理科(兴化市九顷路28号)

  联系人:史慧芳 联系电话:0523-83217126。

  七、资格审查

  兴化市司法局会同兴化市人民法院、兴化市公安局对随机抽取的居民、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0条、第11条等规定,并根据审判和便利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和地域分布。

  八、社会公示

  兴化市司法局会同兴化市人民法院、兴化市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提请任命

  根据审查、公示的结果,由兴化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

  十、通知公告

  由兴化市人民法院会同兴化市司法局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有关部门。

  十一、公开宣誓

  经兴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兴化市人民法院会同兴化市司法局组织。

  十二、权利和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8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等规定执行。

  十三、纪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兴化市人民法院会同兴化市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兴化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本公告第二条所列限制情形之一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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