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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考行测常识判断法律高频考点:行政法

2019-04-30 10:06:19 北京公务员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北京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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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测常识判断当中,法律都是每年必考内容,而行政法又是法律当中比较重要的章节。今天北京华图就主要梳理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高频考点,希望对每一位考生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哪些行为能告,哪些行为不能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实在是太多,此处不再一一罗列,考试时候仅仅需要考生记忆哪些行为法院不予受理即可,根据题目问法作出相应选择。

  (一)《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考点:

  直接问下列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可受理的行政案件。考生尤其要重点掌握第二类。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民告官,去什么地方的什么级别的法院告)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被告级别高,专业性强如海关):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考点考法:

  考生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

  1.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5.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名为授权,实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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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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