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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

2019-01-04 09:14:11 北京公安招警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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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招录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建设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消防救援队伍,依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招录工作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提供服务。

  第四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由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等组成的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负责招录具体工作。

  第二章 招录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优先招录。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26周岁;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还可以进一步放宽。

  第七条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录。

  第三章 招录程序

  第八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根据消防员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需求,报应急管理部汇总审核,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年度招录计划。

  招录计划应包括编制员额、在编人数、超缺编情况、拟招录数量和拟招录地区等内容。

  第九条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积极协调教育部门、新闻媒体等开展宣传动员,并通过互联网、报刊、电视等发布消防员招录公告。

  (二)组织报名。一般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招录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提交报名材料。报名材料须真实、准确。

  (三)资格审查。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对招录对象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四)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应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政治审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考核招录对象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等,对具有《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政治考核不得通过。同时,应当对招录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毕业(就读)学校、主要经历、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了解。

  (六)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体能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岗位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协调能力、空间位置感知以及对高空、黑暗环境的心理适应度。

  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由应急管理部制定。

  (七)心理测试和面试。心理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调节能力;面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等内容。

  (八)公示。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根据招录对象政治审核、体格检查、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等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录用。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消防员须填写《献身消防救援事业志愿书》。录用人员名单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并报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汇总后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十条新录用消防员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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